七、人员安置。试点企业集团根据授权书条款付给市房地局原房管部门管理维修人员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标准按《实施意见》确定的标准执行。
市房地局根据各区房管局划出的面积,将安置费下达给区房管局。
八、 申领权证。试点企业集团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凭市房地局下达的房产调拨通知向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申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中心从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负责发给试点企业集团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费,按商业企业减免四分之三、工业企业减免八分之七收取。
九、 授权后的运作。
1.试点企业集团在领到房屋所有权证后,即享有处置权、收益权,可以出售、出租、入股、联营、置换等,其收益归试点企业集团所有。
2.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当试点企业集团利用国有房产进行转让、置换、入股、联营时,应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重新评估,由国资管理部门调整国有资产考核指标。
3.优秀近代建筑的修缮、改建、扩建、迁移、拆除,仍按市政府颁布的《
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报批。
附:
面上存量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试点操作办法
一、验证确权。试点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经营管理直管公房的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试点集团公司)将原管辖的居住用房和市属单位、区属单位、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的非居住用房分类登记造册,报市房地局确认。已有房屋所有权证的要同时向市房地局交验房屋所有权证,以便确认。
中央商务区置换的房产、试点工商企业集团的房产、落政房产、宗教房产、代管房产、有权属纠纷房产以及市房地局认为不可授权的房产,不列入授权经营的范围。
二、价格评估。市房地局委托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国有房产评估,限期完成,评估时,一是宜低不宜高,采取重置成本价扣除折旧的方法,在1992年暂行标准上不再增加物价指数上升因素;二是宜粗不宜细,确定几种房屋结构的重置价为标准,酌加增减因素。评估结果报市房地局。
为有利于降低成本,对试点集团公司的房产不作商业性的评估,按政府行为操作,可适当收取劳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