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申领权证。试点企业集团在交付出让金后,10天内向市房地局申领土地使用证。市房地局从受理之日起15天内负责发给试点企业集团土地使用证,并收回和注销试点企业集团及所属单位原土地使用证。
七、 出让后的运作。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
附:
工商企业存量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试点操作办法
一、验证确权。试点企业集团先将集团及所属单位使用的国有房产登记造册,报送市房地局确认。同时向市房地局交验租赁合同和所在房管所有无欠租的证明,以便确认。
权属不清和有权属纠纷的房产不列入授权范围。
二、价格评估。市房地局委托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值,限期完成。评估方法和标准按照清产核资和《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标准》(沪建研(92)1281号)以及产权、产籍档案进行评估。评估时,一是宜低不宜高,采取重置成本价扣除折旧的方法,在1992年暂行标准上不再增加物价指数上升因素;二是宜粗不宜细,确定几种房屋结构的重置价为标准,酌加增减因素。评估结果报市房地局,同时报送市国资办。
为有利于降低成本,对试点商业企业集团房产不作商业性的评估,按政府行为操作,可适当收取劳务费。
三、清理欠租。试点商业企业集团的欠租应一次付清。试点工业企业集团的欠租原则上也应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由试点企业集团与市房地局签订还款协议,分期支付。
四、房产授权。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国资办、市房地局,按经确认的房屋面积和价值,联合授予试点企业集团国有房产经营授权书。
五、资产注入。试点企业集团根据授权书条款提出将国有房产价值分期注入企业集团总资产的计划,报市国资办批准,按规定注入,并纳入国有资产考核。
六、补偿协议。市房地局与试点企业集团、试点企业集团开户银行根据授权书条款签订国有房产授权经营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实施细则》确定的房产占用费标准执行。
房产占用费由试点企业集团开户银行按协议规定,以划帐形式按期从试点企业集团帐户转入市房地局帐户。不按期划转的,应处以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