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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

  一是将原有土地改变为内资商业、旅游业、娱乐业、金融业、服务业、商品房开发等项目用地,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94)30号)规定办理。其中工业企业按规定的标准降低三分之一,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降低的部分留给企业。
  二是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平价住宅,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外资内销平价住宅开发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5)36号)规定办理。利用内资开发平价住宅也参照沪府发(1995)36号文办理。
  三是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外销商品房,按市场情况确定地价,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收益分成为:商业企业,市收取30%;工业企业,市收取20%;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被搬迁的“三废”企业,市收取5%。
  并按规定扣除业务管理费,其余留给试点企业集团。
  三、 存量国有房屋资产注入
  (一)注入方式
  采用房产出售、入股、置换、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
  试点时,主要采取授权经营形式,即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国资办和市房地局将国有房产联合授权给试点企业集团。通过房产评估,将房产的价值注入试点企业集团的总资产。
  (二)补偿办法
  鉴于我市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基本上采取“以租养房”,并以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补贴居住用房的维修经费,特别是成套独用住房出售给居民后,房管部门掌握的住房大部分是不成套合用房和急需改造的破旧房,维修的量和难度都很大,维修经费严重不足,因此,被授权经营的试点企业集团应向房管部门给付相应的房产占用费作为补偿,用于建立上海市房屋维修基金。
  根据市委领导关于“商业企业要出钱买机制,工业企业要输血换机制”的指示精神,商业与工业应实行不同的房产占用费标准。
  商业企业集团的房产占用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元计算,并每年按照物价指数上涨幅度予以调整。2001年以后是否继续按物价指数调整以及上缴房产占用费使用原则,届时视改革进展情况再定。
  工业企业集团的房产占用费标准按现行的月租金标准提高一倍计算。
  (三)人员安置
  按照建设部规定的公房管理维修人员每10万平方米配备38人的标准,对公房管理维修人员的安置原则上由被授权经营的试点企业集团按每人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向房管部门给付安置费的办法处理,个别的也可按双向选择的方法灵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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