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行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的实施意见
(1995年12月27日 沪府发[1995]号)
为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扩大工商企业总资产值,降低资产负债率,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拟根据“先点后面,逐步推进”和“房地一体”的原则,对工商企业使用的国有房地产进行盘活试点。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范围与对象
试点范围,主要是市中心10个区(包括浦东新区的原市区部分,下同)320平方公里内的工商企业使用的土地和房产。列入试点单位的企业集团,如有在市中心10个区以外的土地和房产,也一并带进试点。
试点对象,必须是已进行改革转制的企业集团。今年第一批试点单位确定为上海一百集团公司、上海华联集团公司、上海友谊集团公司、上海新亚集团公司、上海烟糖集团公司、上海石油集团公司、上海锦江集团公司、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
面上试点选择黄浦区房管局等1~2个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经营管理直管公房的房(地)产集团公司。
二、 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注入
(一)注入价格
工业用地评估价格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商业用地评估价格按照3000元/平方米计算,其中商业系统的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并经市房地局确认。
(二)注入方式
由市房地局与试点企业集团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财政局、市房地局按照核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通过支票背书的方式进行空转。
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试点企业集团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分阶段将土地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注入试点企业集团的总资产。
(三)注入后的运作试点
企业集团受让土地使用权后,要鼓励在市中心10个区内的工业企业按规划要求,向近郊或郊县工业小区转移。通过土地置换,使帐面土地资产转化为企业的实际资产。
试点企业集团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规划用地性质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但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需经市房地局审核,使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体现。
空转期间,试点企业集团仍须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费。
企业改变性质时,如利用房地产与外商合作、合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改变用地性质时,按以下三种做法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