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额,除留足两个月周转金外,分别存入省、地(市)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80%左右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五)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侵占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缴费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营运情况的例行审计。
(七)企业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撤消等以及企业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在三十天内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变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有关手续。
(八)企业和职工有权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要求核查本单位或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养老金支付情况。对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企业不能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企业和职工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
(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凡纳入本规定实施范围的企业,每年必须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年检手续。年检合格的,发给《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合格证》,并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项目之一。
十、管理体制
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一)统一政策,加强协调。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社会保险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要研究、审议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劳动厅负责管理全省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负责承办。目前已在人事、民政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机构承办的企业,暂时不动。
(三)设立省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委员会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十一、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倡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保险费后,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效益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本企业工资总额5%以内的,准许列入成本,超过部分,从企业自有资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