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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3、“新人新办法”: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1)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满15年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直至25%为止;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二)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职工的折算工龄和在职时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职工应增发的待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方案实施后退休的,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其发放办法:
  在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其缴费每满一年按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个月一次性发给;本方案实施后按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在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全部支付给本人。上述人员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于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缓缴的,对其退休人员仍按规定给予保障。
  (五)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金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
  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完时,由社会统筹金按原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职工去世。
  符合离休条件的人员,其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每年7月1日,按照上一年度所在地(市)职工缴费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省政府予以公布。
  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分省、地(市)两级管理,实行“核定基数,定额缴拨、超收分成,超支共担”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预、决算制度,每年由省社会劳动保险局作出年度报告,报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审核,省社会保险委员会审议后,上报省政府批准。
  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管理服务费按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和使用,随征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增加适当下调,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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