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本方案实施后即将其缴费率的14个百分点记入个人帐户。
(四)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利率,按照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提前支取,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领完后,由社会统筹基金按原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职工去世。
(六)职工退休前或退休后去世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缴纳部分一次性发给职工指定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企业为职工缴纳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七)在本方案实施范围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不改变个人帐户。
由于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仍予以保留,连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职工调出或调入本方案实施范围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原则上应随同转移,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六、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建立。用于以下支出:
(一)本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在职职工退休后的社会性养老金和缴费性养老金;
(三)每年定期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
(四)其它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及以上的职工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
1、“老人老办法”: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留原待遇,同时享受每年定期调整基本养老金。
2、“中人中办法”: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1)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满15年后每满一年增加一个百分点,直至25%为止;
(2)缴费性养老金。本方案实施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3%计发;
(3)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本规定实施后五年内退休的职工,按本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福建省国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方案》(闽政(94)9号文)计发标准的,可按闽政(94)9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