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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四、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实行“以支定筹,适度积累”。
  (一)缴费基数。
  1、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以其全部职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其月工资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
  2、外商投资企业以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本方案实施当年,职工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7%为止。
  2、企业按其缴费基数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降低一个百分点,直至18%为止。
  3、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按其缴费基数的2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费用列支。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四)费用缴纳。
  1、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按月代收代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收代缴。
  2、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直接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指定的银行或储蓄所定期缴纳,或委托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代缴。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职工缴费的同等比例相应划转记入的部分。
  3、个人帐户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方案实施当年,职工按其工资总额4%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同时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相应按职工缴纳的同等比例记入个人帐户。即起步时按8%记入个人帐户,以后每两年增加两个百分点,直至14%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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