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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闽政[1996]13号 1996年2月29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经省政府研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
  三年内形成全省统一立法,统一管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改革的原则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并使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四)全省统筹,依法保障。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健全养老保险法律。
  (五)政事分开。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三、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及对象
  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及对象包括:
  (一)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全部职工;
  (二)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的中方职工,外国企业驻闽机构的中方职工;
  (三)在闽的中央部、委属企业的全部职工,驻闽部队企业中无军籍的各类人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
  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以下未加说明的“职工”,均包括上述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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