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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意见的通知

  木材检查站是负责木材运输检查的基层执法单位,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立或撤销。各地要加快木材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制度,改善装备,提高其执法水平,严格执行《森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以及林业部颁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法规,依法对木材运输行使检查和监督职能。
  林业、工商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木材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监督,实行年检制度,进行清理整顿工作。对违反林业政策、法规,擅自收购、加工和销售无证木材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五)强化林政资源执法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森林监测体系。要稳定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队伍,落实和充实其管理力量。各级林业部门和国营林场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已建立林业站的乡镇要配备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力争建成规范化的标准站。
  各地要发挥林业调查队(院)和资源监测中心的积极性和骨干作用,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坚持每5年进行一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每10年进行一次规划设计调查;每年都进行森林资源消耗量、人工造林更新实绩和人工造林保存率调查。通过调查、核查,摸清我区林业的家底,建好森林资源档案,为我区林业建设提供科学、可靠的材料。
  (六)严格实行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下给编限单位的年采伐量、销售量、运输量,以及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监测和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对重点采伐单位的森林消耗和重点木材加工单位的木材来源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林业局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森林资源消耗量进行调查。然后由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地、市林业局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附件:全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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