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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意见的通知

  (二)实行全额控制和分类管理。各项限额指标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不允许相互挪用、挤占和突破。对各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材,要实行全额控制,每年将当年度的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培殖业用材、烧材四大消耗结构材的计划逐级下达。下达计划时,不能只管商品材而不管其他材。在采伐类型上,要严格主伐材、抚育材和其他采伐类型的管理,不允许将抚育材指标用在主伐材上。要严格实行采伐限额的全额管理,对违反采伐限额规定的,依法从严查处。
  商品材的采伐指标要做到“一支笔”审批,专人管理。林木采伐证要单独发放,经常检查监督。对采伐林木蓄积和木材产量要实行双项控制,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运输量进行总量控制。控制好“九五”期间采伐限额总量与年度采伐限量。同时,要做好林木采伐前的调查设计和采伐中、后期的检查、监督、验收工作。
  农民自用材只限农民本身的用材,不允许赠送亲友,严禁出售盈利。采伐指标由县林业局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到乡(镇)统一掌握。实行为村为单位申请,统一审批,定时间,定地点采伐。乡(镇)林业站和乡村护林员要认真监督管理,减少农民自用材转入商品材销售渠道。
  烧材消耗是我区最大的消耗源,其采伐限额指标由县林业局掌握。对经营薪炭材和需要薪炭材的单位、个人,要从严审批,不得以规格材充当薪炭材。各地要结合农村能源开发,加速林区改燃、改灶节材工作,降低烧材消耗。
  培殖业用材由县林业局掌握,根据生产单位的需材量严格审批。提倡利用采伐林木的枝桠、树蔸和木材加工剩余物进行培殖材代用品,减少培殖业用材的消耗。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坚持执行森林法>>有关采伐林木必须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由自治区林业厅印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采伐证的林木采伐量不允许超过当年度的木材生产限额。各级林业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要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的管理,做好采伐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无证采伐和收购无采伐证木材的单位、个人,要按有关规定查处。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验收制度。个体林农的采伐要逐步走向联合采伐、联合造林、集约经营的路子。凡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许可证。采伐和收购木材的单位与个人要密切配合,共同执行和管理好凭证采伐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林业、铁路、交通、港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运出区外的木材必须有>,该证由自治区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地、市林业局核发。区内运输证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件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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