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厅关于
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意见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贯彻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国函[1995]120号)批准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508.1万立方米。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到各地和贯彻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解情况
根据>精神,我厅组织各级林业、农垦、华侨、铁路等部门的300个木材生产单位,按照林业部颁布的编制方法,自下而上进行编制并经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现国务院批准我区“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1508.1万立方米,是“八五”期末森林年生长量1900万立方米的79.4%,比“八五”期间年限额增加208.1万立方米。消耗结构分项限额指标是:商品材664.4万立方米(出材量432.3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18.4万立方米;培殖业用材42.5万立方米;烧材482.8万立方米。与“八五”期间年限额各类材相比,商品材增加33.1%,农民自用材增加67.1%,培殖业用材增加1.2%,烧材减少6.2%。
根据我区森林资源分布和历年来各种材消耗情况,经研究分解到各编限单位的商品材564.4万立方米(出材量367.91万立方米);农民自用材318.4万立方米;培殖业用材42.5万立方米;烧材482.8万立方米;留在自治区100万立方米(出材量64.39万立方米)。
二、贯彻意见
为了确保“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森林采伐限额的全额管理。
(一)提高限额管理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认识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是为了巩固灭荒成果,力争1997年实现绿化全区宏伟目标的需要。各地要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九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要逐级建立领导干部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作为考核各级政府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定期考核,实行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