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鼓励龙头企业引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经市科委认定属高科技企业,经市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3年。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50%。
八、双停企业、重组自救企业从事产业化经营的,3年内免收或减收有关费用。对龙头企业兼并其它企业的,免收过户费、手续费、交易费。利用闲置固定资产,从事产业化经营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3年内免收资产占用费。
九、减轻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技改负担,具体可比照《关于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暂行规定》(吉市发[1996]15号)第19条执行。
十、新建的龙头企业,经市产业化办公室核准,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在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之后,免交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应收的各种 费用。
十一、农业产业化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审批,各项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对一次性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或采取逐年缴纳年租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十二、凡规模经营的饲养业建设用地属农业生产性用地,不收取非农用地应收的各种费用。对产业化基地规划区内的农户,从事养殖业、加工业的各项收费,减半征收。
十三、鼓励发展农副产品专业市场。投资兴建农产品专业市场,办理营业执照后,允许试营业一年,试营业期间免收工商管理费。
十四、积极鼓励创办产业化经营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畜、水初级产品按《增值税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十五、提供优质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要本着因地制宜、科学试办、防保结合、基本保障的原则,为集约化经营的大型养殖场提供保险和防灾服务,并对规模种植业户,提供农作物火灾和雹灾责任的保险服务。
十六、设立产业化发展优胜奖和突出贡献奖。在县(市)、区之间开展以产业化覆盖面指标、效益指标、工作指标为主的竞赛活动,评选出若干个优胜单位和突出贡献个人,从产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于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另行重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