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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府规定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政府规定
(吉市政发[1998]7号)


  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建设农村经济强市的基本战略和根本途径。为全面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进程,现就有关政府规定如下:
  一、建立市、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奖金来源从本级机动财力、财政支周转金、国家和地方的农发资金中提取。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龙头项目建设,由财政部门管理,市产业化办公室立项并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和财务可行性提出评估报告,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批。市专项资金规模100万元,采用有偿使用、滚动周转、定期回收、逐年扩大的运作方式。
  二、鼓励企业应用的技术改造。对新建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贴息。经市、县(市)区产业化办公室核准,市、县(市)区审批,分别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从专项资金占用费中解决。
  三、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建设。农行和农发行每年新增信贷规模、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向,都要重点用于农业产业化建设。对骨干龙头企业,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其开户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资金缺口较大的可由主办银行牵头,采取组织银团贷款方式给予支持。
  四、积极扶持 新建龙头企业。经市产业化办公室和税务部门核准,新建龙头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还。对域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中区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吉市发[1998]3号)中招商引资部分执行。
  五、鼓励现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现有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从事产业化经营,经市产业化办公室和税务部门核准,新增利润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对技术改造企业新增利润部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六、新建、扩建、技改的农副 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符合国家免税政策规定的,由机关直接办理减免手续;不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财政给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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