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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1996年度道路运输业经营资格审验工作的通告

云南省交通厅关于开展1996年度
道路运输业经营资格审验工作的通告
(1996年3月7日)


  为加强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决定在全省道路运输业中开展1996年度经营资格审验工作。现将审验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及组织领导
  1996年度道路运输业经营资格的审验时间自1996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为加强对审验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厅审验领导小组。审验领导小组下设审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运管局稽查科。
  审验工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二、审验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道路运输业(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含联户),均属审验范围。
  三、审验内容
  (一)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办理开业手续,具备经营资格,缴纳规费。其经营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二)经营者是否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据,是否建立了领用、保管、发放票证的规章制度。5辆车以上的单位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三)客运上,按“三级审批、四定管理”的原则,对经营的线路班次进行审验。经批准经营的客动车辆,必须按规定悬挂由省运管局统一制作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行的客运班车,要坚决取缔。
  (四)货运上,在对经营证照、规费缴纳、经营行为审验的同时,对超范围经营和干扰妨碍货运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整顿、纠正。
  (五)对客、货汽车是否具备《道路运输证》、营运证、车辆维修记录卡作为审验的一项内容。
  (六)维修业户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维修能力是否达到原核定标准。是否有越级维修、不讲质量和行业不正之风行为。二级维护以上维修业户是否按规定实行合同维修和出厂合格证制度。结合审验,要对占道维修、影响交通的维修点进行整顿,车辆维修标志牌不得随意悬挂在电杆、树木等地方。
  (七)搬运装卸业户是否按核定范围经营,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是否按规定执行,从业人员是否持有《作业证》上岗。
  (八)运输服务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开业手续,有无超范围经营行为。货票取票点是否有扩大使用范围情况,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执行对客运服务站(点)、中心、货运配载信息服务机构的审验要严格把关,无经营许可证、营业证的先按有关规定处罚,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要按程序补办审批报告会,不符合条件的要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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