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地税发[1996]31号 1996年3月12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5]2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均应根据《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
《规程》)第
八条规定,制定年度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批准后实施。
二、各级税务稽查分局在实施稽查前,要根据
《规程》第
十八条、第
二十一条规定,向纳税人发出书面稽查通知,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件。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涉税信访工作,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并根据
《规程》第
十一条规定,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公民举报,目前没建立举报中心的应在3月底以前建立起来,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举报中心设在各级税务稽查分局。
四、根据
《规程》第
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的要求,我省确定,未具有
《规程》第
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