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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管理办法(19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的管理,规范本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外地驻沪机动车辆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驻沪货物运输),是指使用非本市地方牌照的机动车辆在本市从事货物运输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外地驻沪机动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市驻沪货物运输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驻沪货物运输的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市政、建筑工程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驻沪货物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原则)
  驻沪货物运输的管理,实行按需择优引进、鼓励合法竞争、提高运输质量、实施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六条 (总量调控)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驻沪货物运输的运力、经营规模和技术构成等确定调控总量,并定期实行调整。
  第七条 (申请的条件)
  申请驻沪货物运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运输企业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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