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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1996)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1996年5月17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屠宰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申报纳税,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删去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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