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合财[96]88号、财商[1996]36号、浙地税二[1996]142号 1996年5月24日)
各市、地、县供销社、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委、省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3号文件)中关于供销社建立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的规定,经征求部分市、县财政、地方税务局及供销社意见,现制定《供销社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供销社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各级供销社为农服务的经济实力,根据省委、省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府为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用于供销合作社开拓为农服务项目和建设、改造为农服务设施的一项资金,由各级供销社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的来源和列支。供销社商业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的0.5%提取;供销社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提取;供销社其他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5%提取,均由独立核算企业提取并经财税局审核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 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用于农业开发性项目的投资;2.用于为农服务示范性项目的投资;3.用于农副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业的投资改造;4.用于为农经营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5.用于补充为农服务运行资金(流动资金);6.其他为农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为农服务专项资金可与企业的简易建筑费(网点建设)资金及税后其他资金合并使用,年终结余可结转次年流动使用。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为农服务专项资金以城补乡、以商补农的作用,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重点,各级供销社必须将县以上供销社企业提取的专项资金大部分集中起来,即由省、市、地、县供销社联合社分级集中,统筹使用。其中,省供销社集中本级所属企业的比例为70%,市、地、县社集中的比例按本规定精神,商同级财税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