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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省属企业和国务院部门驻陕企业使用农民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劳动厅关于省属企业和国务院
部门驻陕企业使用农民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劳办发[1996]260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国务院部门驻陕单位:
  根据国务院1991年第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13号令《陕西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农民工)的管理,现就省属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使用农民工必须就使用的岗位、数量和时限提出申请,并申述理由,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综合计划与工资处,经省劳动厅审批后,方可使用。对现在已经使用的农民工,企业必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审批程序补办报批手续。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6]2号)和省劳动厅《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帮困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陕劳发[1996]60号)的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农民工(不含矿山、森工行业),按每名农民工每年200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向省劳动厅缴纳帮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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