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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鸭山市锅炉总厂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鸭山市
锅炉总厂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5]231号 1995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同意你市锅炉总厂自1995年至2000年6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标准计提扣除,即: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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