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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根据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凡由海上承运人负责按件交接的集装箱货物,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货运站,由理货机构派人代表海上承运人与货运站或库方办理货物交接。进口集装箱需拆箱入库的,卸船后4天内拆箱入库。
  (四)由海上承运人负责整箱交接的集装箱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可委托理货机构进行拆装箱理货,并支付有关费用。对进口的整箱货物,货方或货方代理人应及时提运,一般在卸船后10天内提清。
  (五)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在提单、舱单上未列明或填写不清的,一律按站到站(CFS/CFS)交接方式办理。
  (六)为加速集装箱周转,保证港口畅通和出口货物用箱,对进口卸船后超过10天的集装箱和货物,经海关同意,港方有权转栈到海关注册的监管地点交付,由此产生的转栈、搬倒及集装箱超期使用等有关费用,由货方或货方代理人承担。
  (七)整箱运输条款的进口重箱,如需在港内拆箱提货的,由承运人、货方或货方代理人提出申请经海关放行、港方确认后,方可在港内拆箱提货,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八)为控制不合理拆箱,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运到内地交付的整箱货物(包括有条件向内地延伸的CY条款)拆箱后改为散货运输。
  (九)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装箱人,要严格按照交通部令第35号、《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进行装箱。
  (十)凡未按规定向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理货等机构申报、申请、检验、检疫的集装箱货物,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理货机构将不予出证,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应按有关规定支付超期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国际集装箱运转动态信息管理:
  (一)为确保集装箱正常运转,各有关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齐全地向集装箱代理人提供集装箱动态信息资料。凡因动态信息传递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责任和损失。
  (二)从事国际集装箱运输业务的航运、港口、公路、铁路企业,应在每月5日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表。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是本办法未涉及之事项,均按交通部令第35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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