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集装箱提离港区、堆场、中转站、货运站,货方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持海关放行的《交货记录》到有关码头、场站办理手续,并向有关港口装卸企业提报日运输计划;
(二)贷方或其代理人、承运人应按要求完成日运输计划;不按计划执行的单位,港口装卸企业有权改变提箱计划。货方或其代理人、承运人不按计划执行,造成搬倒、转栈、堆存及集装箱超期使用等发生的费用,应由货方或其代理人、承运人承担;因港口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除外)造成货方或承运人不能按计划提、发箱的,由港口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出口集装箱的进场交接:
(一)港口装卸企业应按船舶班期和集装箱集港计划,向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出集港通知,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到集港通知后,及时通知有关发货人或其代理人;
(二)发货人或其承运人根据集港计划,凭《装箱单》、《设备交接单》等单据,在指定的港区检查桥与港口办理集装箱进场交接手续;
(三)对箱体有残,船名、航次、提单号、目的港、铅封号、箱号与《设备交接单》、《场站收据》所列项目不符,无封志或危险品箱无《船舶载运危险贤物申报单》、《危险品说明书》等危险货物运输单证及《危险品标志》的出口集装箱,港口有权拒绝收箱;
(四)不按计划集港的,责任方应承担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际集装箱交接标准:
(一)重箱:箱体完好,箱号清晰、铅封完整无误;特种集装箱的机械、电器装置运转正常并符合出口文件记载要求。
(二)空箱:箱体完好,箱内清洁,箱号核对无误;特种集装箱的机械、电器装置无异常。
(三)凡箱号及装载规范不明、不全,封志破损、脱落、丢失、无法辨认或与进出口文件记载不符,箱门无法关启,箱体有破洞、擦伤、漏光,焊缝爆裂,凹损超过内端3厘米,凸损超过角配件外端面,箱内污染或有虫害,装过有毒、有害物未经处理,箱体外贴有危标未经处理,集装箱附属件损坏或丢失,特种箱的机械、电器装置有异常等等,均应在《设备交接单》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拆装箱、转栈及集装箱超期使用:
(一)海上承运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当把商定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明确列人提单、舱单和场站收据。
(二)港方、货方或其代理人、内陆承运人,依据有关单证上列明的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进行拆装箱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