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经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合理收费,优质服务。有关主管部门要整顿货代市场,取缔非法货代。
第十三条 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等部门应加强协作,简化手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通关、验放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加透明度,便于用户报检和监督。不得扩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不检查、不查验、不处理的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各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加强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简化中间环节,按下列原则监管:
(一)出口货物监管:
(1)一般货物可提前报关、报验,保税合同加工货物,采取集中报关报验;
(2)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可根据企业信誉程度,采取集中报验和逐步报验相结合、产地报验和口岸检验相结合方法;
(3)对我国法律、法规未规定检疫、检验的或进口国不要求检疫、检验的箱货,可以不列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检验目录。
(二)进口货物的监管:
(1)除规定在口岸征税或征收保证金的货物外,对加工贸易和转关运输货物,可采取以后续管理为主的方法进行监督;
(2)在海关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作业需要,各查验及服务部门必须保证日常及节假日不间断服务,确保船舶及时进出港和及时验放、集装箱、货物。
第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车辆的审批,严格运政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公路运输企业要提高服务质量,认真执行有关运价及费率规定。
第十七条 国际集装箱货运管理及责任划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海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进口船舶抵港前(近洋航线船舶抵港前24小时、远洋航线船舶抵港前7天),将必要的卸船资料分送海关、港口、外轮理货等有关单位,同时通知收货人;应在出口船舶作业前24小时,将出口单据分送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