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析集装箱运输发展形势,制定相应对策和措施。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国际集装箱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国际集装箱运输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设立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审核,报交通部审批。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由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天津港务局所属企业经营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由港口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第七条 设立中转站、货运站,由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天津港务局所属企业设立中转站、货运站,由港口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中转站、货运站,按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共同制定的办法办理。铁路系统设立的海铁联运中转站、货运站,按铁道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设立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的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市交委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立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交通部令第35号)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条件,向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文件。
第十条 负责审批经营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申请书及规定文件的次日起90天内,根据申请者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其经营范围,作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成立企业的决定。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企业发给批准文件和《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作出明确答复。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开业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有外汇往来的单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银行外汇帐户。批准设立存放海关监督货物的中转站、贷运站凭《许可证》及批准文件向海关、卫生检疫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者变更经营范围、要求停业、扩大经营范围,须按交通部令第35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国际集装箱公路运输企业,按照原审批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