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取代)天津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责任,提高整体效率,促进我市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交通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委员会、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交通局、天津海关、天津卫生检疫局、天津动植物检疫局、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天津港务监督、天津港务局、天津铁路分局、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运天津集团公司、天津外轮代理公司等单位有关领导同志组成天津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我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平衡我市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综合规划和计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际集装箱运输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我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国际集装箱运输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指导性意见和要求;
(三)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推动协调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体制改革和查验制度改革;
(四)协调解决我市国际集装箱发展、管理和集疏运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