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修改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下达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经科[1996]060号 1996年2月8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第7号)精神,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
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若干问题的决定》(粤发[1995]第7号)提出了多项鼓励企业技术进步的有效措施。为贯彻这决定中的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特制订如下实施管理办法:
一、新产品的范围和条件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或新设计构思,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地提高了产品性能并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在省内首先试制成功并列入省级新产品试产计划的称为省级新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首先试制成功并列人国家级新产品试产计划的称为国家级新产品。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产品必须经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审查批准并列入“享受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名单”(以下简称“项目名单”)。
二、“项目名单”的编制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优先列入名单:
(1)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出口创汇、防止污染等效益显著的新产品;
(2)引进消化先进技术、进口设备基本实现国产化的新产品;
(3)符合国情,市场急需应用量大面广的新产品;
(4)高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的新产品;
2、以下项目不适合列入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