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1996年4月2日)
第一条 为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征收。
第三条 凡在我省因从事生产、基本建设和开发利用地表、地下资源等活动,破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自行治理的,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防治费用,随生产、建设按比例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由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和银行监督使用。因技术、人力等原因无力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统一安排治理。
第四条 收费标准
(一)按采挖和破坏面积每平方米0.3~1.0元计收。
(二)按弃土弃渣弃石体积每立方米2.0~10元计收。
(三)不便按上述方法交纳的,也可按照弃渣量折算的产品产量计收。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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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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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 泥 │ 1.0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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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 灰 │ 0.5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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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 石 │ 1.0 │ 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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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 炭 │ 0.5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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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 矿 │ 3.0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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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 │ 1.5 │ 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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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 膏 │ 1.0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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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砖 瓦 │ 2.0 │ 元/千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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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铅锌矿 │ 5.0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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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 棉 │ 150.o │ 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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