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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96)

  增加第三款:“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牧区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十三、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一)选举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牧区以一个或者几个嘎查、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苏木、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人口较少的相邻居民委员会或者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可以联合划分选区;
  (二)选举苏木、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一个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几个独贵龙、村民小组划分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居民(嘎查、村民)委员会、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十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旗县级和苏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换届选举时,选区应分别划分”。
  十五、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各选区可以设立若干选民登记小组、选民登记站,采取登记选民和选民登记相结合办理登记”。
  十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将“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三十日以前公布”,修改为:“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十七、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经各选区选民或者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会,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交由各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讨论、协商,以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十八、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总提交全体代表反复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将候选人名单按照姓名笔划顺序排列,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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