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3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个人)中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和单位因特殊情况其职工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都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对于特殊困难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暂缓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农民不缴纳绿化费。在农村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当中,每年应有2-3个工日用于造林绿化,完不成任务的按当地工值计算,以资顶工,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用于当地的造林绿化。
第五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4株计算,每株5元,共20元。以后,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全市上年度日平均劳动工资标准和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工日数的变化修订具体标准。
第六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乡、镇、街道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代收。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天津市收费许可证。收费后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第七条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3月份以前核定各单位和个人应植树的人数,10月份以前考核完成情况,并向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出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通知单。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通知单后一个月内,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除收缴其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再按义务植树绿化费的1至2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