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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四)对涉及需要几家联合调查,协调处理的信访事项,必要时,可以组织联合调查,协调处理。
  (五)在办理信访事项中,发现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信访事项顶着不办或拖延办理以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通报批评或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六)负责检查、督促、协调、指导本级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以及下级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保证信访工作机构的办公、接待等业务活动经费,提供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条 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根据情况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应当或者已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无具体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问题,办理机关或单位可以比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酌情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及时综合分析信访事项反映的社会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提出建议,改进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并立即报告上一级党政机关。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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