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信访条例》办法
(闽委办发[1996]5号)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
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党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有关党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的负责人必须重视信访工作,将信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信访工作机构,确定分管信访的领导,健全完善信访工作制度。
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工作机构或专兼职干部处理信访事项。
县(市、区)党委、政府必须坚持和完善每月一次的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日制度。
乡(镇)、街道可设立信访接待室,确定一位领导负责。
第七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党委和政府主管信访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和办理信访事项。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人民群众写给本级党委、政府及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的信件和上级机关交办的信件,接待来本级党委、政府上访的人民群众。
(二)负责向本级各部门和下级党委、政府交办信访事项,提出办理要求和时限。
(三)负责对交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促检查,对已办复的信访事项,如发现事实不清或处理不当,可督促承办单位复查处理,按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