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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府发[1996]第6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妥善处理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在安置方面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被拆迁人是拆迁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迁法规、规章,认真负责地落实安置房源,做好安置工作。安置房设计标准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在规定或经批准延长的过渡期限内安置好被拆迁人。各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督促其完成安置任务。
  二、各建设单位在完成拆迁后,必须先建安置房,后建商品房,或安置房与商品房同步建设。对现已建好商品房而尚未修建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其销售商品房的资金必须实行专户存储,由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监督,银行配合,首先用于购买或建设安置房。
  三、被拆迁户已到安置时间,建设单位有存量商品房的,应调剂出适量房屋安置被拆迁户。
  四、各建设单位的安置房建设资金有缺口的,应积极采取联合投资的方式解决资金问题,以利于加快安置房建设,保证如期安置或少延期安置。
  五、对原地不能如期安置,而被拆迁户要求尽快安置的,可由被拆迁户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与被拆迁户所在单位联系,如该单位有条件进行调整安置的,依法签订互换安置协议,原拆迁安置协议书交由被拆迁户所在单位处理。也可由建设单位与其他建设单位协商,用存量房屋、安居住房和康居住房就近或异地进行安置。
  六、对过渡期限已到的被拆迁人,实行鼓励从城市中心地区外迁安置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可按《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以高限免费增加安置面积。也可由被拆迁人与社会单位或住户进行一次性互换安置,并依法签订互换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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