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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宣布失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房委会关于一九九五
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的批复
(沪府[1995]22号)


市房委会:
  沪房委会发(1995)第11号文悉。市人民政府同意你们《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职工住房的方案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一九九五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60元。
  二、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折扣:
  1、购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给予5%的折扣。
  2、按购房人每一年工龄给予15.3元的工龄折扣。工龄可按同住成年人中工龄最长的一人为计算依据,工龄计算到1991年底。
  3、多层和高层住宅的面积折扣分别10%、12%。
  4、除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外,购买已租住公有住房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实行市场价。享受离职休养待遇的干部购买已租住公房超过面积标准10平方米以内的,按当年的成本价不享受优惠政策购买;再超过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1995年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2928元,Ⅲ、Ⅳ级地段定为2092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255元;高层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价:Ⅰ、Ⅱ级地段定为4442元,Ⅲ、Ⅳ级地段定为3173元,Ⅴ、Ⅵ级地段定为1904元。实际售价应连乘以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后确定。
  三、计算公式调整如下:
  新分配公有职工住房的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X工龄(年)]X[1-成新折扣率X竣工年限(年)]X[1-面积折扣]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
  已租住公有职工住房的实际出售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X工龄(年)]X[1-成新折扣率X竣工年限(年)]X[1-已租住公房折扣率]X[1-面积折扣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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