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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园林局等《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30日)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园林局等《关于收缴绿化建设
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园林局、市农业局《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关于收缴绿地补偿费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6年2月29日

关于收缴绿化建设保证金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本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加快上海绿化进程,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本市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由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建设,并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二、 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凡属市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配套绿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
  凡属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区、县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办理配套绿化建设审核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手续。
  三、 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有关资料及配套绿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后,持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证明和绿化建设保证金的缴讫凭证,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 绿化建设保证金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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