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锅炉安装 许可证的申请原则上从低级开始,不得越级申请;
申请单位(含申请升级的单位)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广东省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六),经所在地级市劳动部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报省锅炉监察机构审查。
(二)省锅炉监察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同意其试装一至两台所申请级别的锅炉。
申请单位凭省批准文件到当地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办理试装手续。
(三)省锅炉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试装锅炉的安装质量验收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填写在《申请书》上。
(四)对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及试装锅炉验收合格的申请单位,由省锅炉监察机构上报省劳动厅审批领发《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 广东省锅炉安装许可证统一由省劳动厅印制。
第九条 锅炉安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保证锅炉安装质保体系政党运转,保证锅炉的安装质量。
在有效期内名称变更、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复核手续,否则,原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 锅炉安装单位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制度,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质检员、施工队负责人、专业工种(焊工、胀管工、探伤工)为单位的注册人员,由省锅炉监察机构核准, 发送各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如注册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上报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复核手续。
第十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及安装单位的监察,各锅炉安装单位应于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前将一年度(年度以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前统计年度)的锅炉安装一览表上报省锅炉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 外省锅炉安装单位到我省安装锅炉,安装前必须填写《锅炉安装申报验证表》(见附件七)并带齐如下数据到我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
(一)安装单位的注册人员一览表及质保体系的组织框图。
(二)经发证机关核定的跨省安装施工队人员名册,名册中应列明职务、工种、所持证件号 (包括持证项目、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