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或机热载体为介质的固定式 承压锅炉(含烟道式余热锅炉)的安装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锅炉安装业务有关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省、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 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四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锅炉安装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劳动 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方可承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安装业务。
省外的锅炉安装单位,在我省从事锅炉安装业务,必须先到我省锅炉 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其设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则 必须取得广东省劳动厅(以下简称“省劳动厅”)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 锅炉安装许可证按锅炉的压力、蒸发量及组装类型分为 A、B、C、D、E、F六级(见附件一),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 单位只可以安装许可证所许可级别及该级别以下的锅炉,不得越级安装。
第六条 凡申请或已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达到或保证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锅炉安装历史,安装质量良好。
(二)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按法定程序授权。
(三)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必须是安装单位的在册职工,文化程度一般应在理工科中专以上学历),分别掌握锅炉结构,施工工艺、技术检验、电气、机械等有关知识,并能执行规程、规定 和标准(见附件二)。
(四)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工人(见附件三)。
焊工应持经《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证,其合格项目 须符合所申请级别锅炉安装的要求(见附件四)。
胀管工人应具有胀接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五)具有正式的施工工艺、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焊接模拟试验及胀管工艺(焊接模拟试验半年有效)。
(六)具有与所申请的安装级别相适应的安装机具(见附件五)。
(七)具有切实可行的锅炉安装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