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布《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锅炉安装单位:
根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单位的管理,保证锅炉安装的质量,结合我省实施安装许可证制度以来的经验和问题,在听取各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锅炉安装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颁布,并就贯彻《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市锅炉安装单位的监察,对照《办法》开展一次锅炉安装单位的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严重违反《办法》的行为及时上报我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处理。
二、由于《办法》对锅炉安装许可证的级别划分进行了调整,原安装许可证的安装范围与《办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鉴于各锅炉安装单位原许可证有效期的差异目前暂时维持原许可证的范围,待有效期满换证时一并更改。
三、各锅炉安装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加强对锅炉安装队伍、安装质量的管理。严禁转让、租赁、转包等出卖安装许可证的行为,违者按规定处理。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六年四月三日
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
(粤劳锅[1996]52号 1996年4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单位的管理,保证锅炉安装的质量,根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