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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税函[1996]131号文有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
国税函[1996]131号文有关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6]3号 1996年5月8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96]13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换证工作的实际,补充如下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的换证工作统一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底前)。主要工作是传达总局文件精神;进行纳税户摸底;开展换证宣传、发布换证公告(省局将于5月中旬在《福建日报》连续刊登《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各地、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酌情加大换证的宣传力度)等。
  (二)换证实施阶段(7月至9月份)。在全省各地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确保新证及其副本在10月份以前全部换发完毕。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份)。换证结束后,各地要自行组织验收,并于10月10日前向省局书面报告本地的换证情况,并准确填制《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同上报。省局将抽调各地、市干部组成检查组,对各地的换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以便向总局上报工作总结。
  二、关于税务登记表、登记证的印制。为了保证全省换证工作的统一、规范进行,省局将统一制作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正本、框架和内芯、副本封套和内芯,6月底送达各地、市使用。请各地依照总局的质量标准,认真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报告省局征管处。
  三、有关登记证的工本费结算办法将另行函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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