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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黑税联[1996]10号 1996年5月20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号令《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做好《决定》的传达贯彻工作。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传达到基层征收分局、所和代征单位,并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施行时间执行。地市局要认真抓好所属市县国、地局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工作。
  二、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决定》重要意义的认识。要认真做好税务干部、协税员、代征人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这次我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修改,反映了广大农民的意愿,较好地理顺了税法,认真贯彻了国务院提出的“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统一纳税”的方针和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是省政府支持农民进入市场的重大举措,对于我省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地与省政府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好省政府的决定。
  三、要认真做好《决定》的宣传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做好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宣传工作,特别要注意做好向农民的宣传工作,使纳税人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四、修改后的《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实施后,个体屠宰点应纳的屠宰税,由地税局负责征收。各市县国、他两局要主动联系,密切配合,尽快做好各项衔接工作,防止税收流失。
  各地在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报告。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屠宰税征收办法>的决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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