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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和淘金等生产建设项目,按第八条执行。
  3.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市、县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范围内核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或水土流失的,原则上只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只收水土流失防治费,不得两费并征。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等生产建设项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征收费用,不再另外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
  地质勘查单位在从事地质找矿勘查工作的作业活动中,可免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但应尽量减少水土流失,且对所造成水土流失必须自行治理。
  经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立项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在交通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过程中,应按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水土流失;确因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
  国有及集体林场进行的林木更新改造项目,应按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水土流失;确因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水土流失的,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或水土流失防治费。
  第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统一由试点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对跨地、县的建设和生产项目须交纳补偿费或防治费的,应由上一级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或指定委托地、县水土保持监督机构征收。但不得重复计征。
  第十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属事业性收费,各级收费单位(含上交自治区、地(市)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当地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定期参加年审,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储存,分级管理,收费收入按规定存入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计划拨给。收费单位应按月定期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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