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损坏水土保持固定观测设施和塘坝、护堤等工程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征或由损坏者按同等工程设施质量标准修复。工程造价所计的交费总额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
第六条 水土流失防治费按下列原则计征:
(一)水土流失较严重,且不易测算损坏程度,并须制定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的,其防治费收取标准,按经审查同意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治理方案的防治费标准总额应经当地物价部门确认。
(二)水土流失较轻的,可测算其损坏程度,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的,按下表所列标准收取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收费标准表
┌─────────────┬──────┬───────┬─────┐
│ 名 称 │计收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 │ │按破坏面积│
│ 占用、损坏草地、 │ 元/立方米│ O.50~1.oo │ │
│ 林地等植被或水平梯地 │ │ │一次性收取│
├─────────────┼──────┼───────┼─────┤
│ 排弃的废土、废渣等 │ 元/立方米│ 0.10~1.00 │ │
├─────────────┼──────┼───────┼─────┤
│ 开矿(包括采煤、挖矿等)│ 元/立方米│ 0.50~0.80 │ │
├─────────────┼──────┼───────┼─────┤
│ 采 石 │ 元/立方米│ 0.40~0.60 │ │
├─────────────┼──────┼───────┼─────┤
│ 采 砂 │ 元/立方米│ o.30~0.50 │ │
├─────────────┼──────┼───────┼─────┤
│ 取 土 │ 元/立方米│ 0.30~O.50 │ │
└─────────────┴──────┴───────┴─────┘
备注:
1.排弃的废土、废渣等无水土保持设施的,按排弃量一次性征收,有水土保持措施或不造成水土流失的,不征收防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