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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办法

  (三)逾期或欠缴管理基金的,按每逾期10天(含不满10天)加征5‰的滞纳金。
  四、缴纳管理基金的财务开支
  (一)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其缴纳的管理基金在1995年年度使用各种劳务用工费用开支总额以内的,可在“管理费用”中开支;
  超过额度的,应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开支。
  (二)未经批准使用外地劳动力的单位缴纳的管理基金,在工资总额内开支。
  (三)滞纳金不予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五、管理基金的管理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市经委和市总工会参加的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区、县政府也应成立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基金的相应机构。
  (二)区县征收的管理基金中,50%上缴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其余50%留区、县。
  (三)征收的管理基金,由市或区、县管理基金领导小组指定部门建立专户,专项存储,专项用于本市再就业工程。
  六、管理基金的使用
  (一)征收的管理基金作为再就业基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帮助困难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扶持就业愿望迫切的困难对象再就业和对外地劳动力进行培训、服务等。
  (二)管理基金使用重点为:
  1、对企业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兴办生产服务型组织,开办“三产”,组织生产自救,发展社区服务业等,在创办初期有困难的,给予资助;
  2、对组织下岗待工人员进行转岗或转业定向培训,进行资助;
  3、对吸收下岗待工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偿;
  4、对下岗待工人员自谋出路,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进行帮助;
  5、对培训外地劳动力,提高外地劳动力素质,给予资助。
  (三)市级管理基金根据全市再就业工程的开展情况和区、县或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的申请,经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下拨。区、县和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对管理基金的使用,应制订具体办法。
  七、管理基金征收、使用的监督
  (一)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
  (二)各主管征收部门应每季度一次将管理基金的征收情况报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区县和有关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一次将管理基金的使用情况报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市管理基金领导小组有权监督检查各级管理基金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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