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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调配,必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控制数量,确保质量。职工调动工作,应填写职工调动审批报告表,经调入、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后,到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办理有关手续。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调动:
  1.担任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调动后对工作造成损失的;
  2.经过专业培训,从事特殊行业工作,本行业技术人才紧缺的;
  3.担任机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内的;
  4.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5.在行政处分期或经济赔偿期内的。
  (三)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固定职工,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适应工作的,由各区、县劳动部门负责调整安置。
  四、培训、考核、奖惩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培训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培训、科学文化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人民武装部应会同天津警备区有关部门制订培训规划,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对职工开展培训,并确保培训质量。
  (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培训,主要以在职培训为主,同时可采取培训班等形式组织实施,提倡和鼓励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培训应做到专业对口。
  (三)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录用、转正、上岗、转岗以及晋升工资等,均应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技术业务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等。
  (四)职工考核由天津警备区有关业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公开合理,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记入职工考绩档案,作为职工业绩评定的依据。
  (五)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在工作及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可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如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犯有严重错误等违纪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或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待遇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政治待遇,按国家和军队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工资、津贴、补贴、补助标准,执行天津市事业单位的统一规定。
  (三)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工资级别调整、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变动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确定,按天津市的统一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报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审批。
  (四)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工资统一纳入天津市工资基金管理,接受天津市人事局、统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的检查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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