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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5月15日)


  为加强对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的通知》(中发[1995]1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收归军队建制后有关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政发[1996]15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编制
  (一)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编制,严格按中发[1995]12号文件和津政发[1996]15号文件执行。即:民兵装备仓库平均保留6名职工,人民武装部机关和民兵军事训练基地编配7-8名职工,用工指标由各区、县劳动局核定,所需经费由各区、县财政民兵事业费科目列支,专项解决,专款专用。职工的编制员额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和超编、超配。
  (二)天津市各区、县人民武装部的职工,统一归口天津警备区后勤部管理,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职工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有关部门报告职工管理情况。有关数据、情况必须准确、及时。职工统计资料的保存、转递、调阅、使用等,应严格履行手续。
  二、职工录用
  (一)各区、县人民武装部录用职工必须在编制定员内,根据工作需要招收。录用职工应实行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用工形式,应以合同制为主。
  (二)录用职工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愿献身国防建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恪守职业道德,服从组织决定,保守军事机密;
  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专业技术工人应具备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4.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以下,特殊需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3~5岁。
  5.凡与人民武装部干部有夫妻、直系血亲、旁亲以及近姻关系的人员,不得录用为本部职工。
  (三)各区、县人民武装部职工的录用,由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审查,各区、县劳动局办理录用手续。
  (四)被录用的职工一般应有试用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时,必须报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审查,并按天津市劳动局有关规定履行招用手续。
  三、职工调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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