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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七、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对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所得税的统一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八、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企业用国有资产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新办三产可以享受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九、电力工业部所属的在我省的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企业,其境外所得,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5]96号)的具体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葛洲坝集团、华能集团、中国水利电力工程总公司以及该部直属工业、物资总公司等向在我省的所属企业(含电力公司、电厂、供电局)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列支标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的具体规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对实行由华东电力集团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电厂、供电局,应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二[1995]91号、浙地税二[1995]208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国税二[1996]7号)的规定,加强监管工作。

  附件:

省属供电企业名单


  1.萧山市供电局
  2.余杭市供电局
  3.富阳市供电局
  4.桐庐县供电局
  5.建德市供电局
  6.临安县供电局
  7.淳安县供电局
  8.嘉善县供电局
  9.平湖市供电局
  10.海宁市供电局
  11.海盐县供电局
  12.桐乡市供电局
  13.德清县供电局
  14.长兴县供电局
  15.诸暨市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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