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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
公司等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6]82号、浙地税二[1996]147号 1996年5月30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1994]115号、浙地税发[1994]92号)到1995年底执行期限已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0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浙江省电力公司等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力工业部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电力企业,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电力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业,以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库。
  二、由地方投资兴办的电厂,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三、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企业(名单附后),以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四、舟山市以及县一级地方农电趸售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五、电力工业部在我省的直属物资供销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六、电力工业部直属企业(包括其他中央企业)与我省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兴办的集资电厂,其企业所得税由当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中央和地方的投资比例或按集资电厂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红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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