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日)废止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6年5月22日江苏省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徐州市食品商贩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名称修改为《
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条文中的“食品商贩”均修改为:“食品摊贩”,“食品卫督机构”均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城市、乡镇的街头、集市贸易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固定或流动设摊、从事食品制、售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摊、点形式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均必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四、第三条修改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食品摊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等部门设立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五、第五条增加:“卫生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列为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