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变更销售渠道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流[1996]77号 1996年6月1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现就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后,要求变更销售渠道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回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据以向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申报抵扣,如主管退税机关无法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的,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影印件(一份),并在影印件上注明“此票税款未退”字样,加盖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印件情况进行登记,避免出现重复出具影印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此复印件可视为其原件予以审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