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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变更销售渠道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变更销售渠道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流[1996]77号 1996年6月1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控,现就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上报主管退税机关后,要求变更销售渠道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转为内销的,应向其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回原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据以向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申报抵扣,如主管退税机关无法退还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的,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出具影印件(一份),并在影印件上注明“此票税款未退”字样,加盖主管退税机关应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印件情况进行登记,避免出现重复出具影印件。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对此复印件可视为其原件予以审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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