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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防假借总局名义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防假借总局名义
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6]8号 1996年6月28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文《关于严防假借总局名义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的通知》(国税办发[1996]29号)中说,最近各地反映有些企业、单位假借国家税务总局的名义,向当地税务机关承印税务登记证,或推销其他印刷、音像制品,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制止此类问题的发生和蔓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组织征订税法宣传书刊和制品时,应以总局、总局办公厅正式文件为依据;对假借总局领导名义的,应予回绝,并及时查清情况,向总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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